《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无效而无效。本篇就来谈谈中标无效那些事。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在民法中无效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无效,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因欠缺某些生效条件,该行为在法律上自始、当然、完全的不发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效果。签订合同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即合同中各方所有的约定(条款)都是无效的(解决合同争议办法的条款例外),其效果相当于各方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所谓的约定(条款),也就是说到了法庭上,法官不会依据一个无效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招标投标活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标无效意味着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无效的,相当于没有发出,因而,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
其次,什么情况可以导致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
一是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泄露有关招投标的情况和资料(包括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标底、评标委会的组成等),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中标无效。
三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
四是必招项目中,招标人在招投标前就项目实质性内容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所谓明招暗定),中标无效。
五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最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对何种情况属于(视为)串通投标和何种行为属于以其他虚假方式骗取中标进行了规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关于虚假投标的行为在现实中是比较容易通过对投标文件的仔细审查进行发现的。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或中投标人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可以直接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或者宣布中标无效,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